8月22日韩国Wemade公司发表声明,称Actoz与上海盛大签定“《传奇2》中国地区延长合同”为未经版权方授权的违约侵权行为,同时宣布将于8月28日单独召开记者会透露有关细节并宣布《传奇》今后在华的运营计划。
一波三折透露韩国公司矛盾
据了解,《传奇》游戏的开发商,韩国Wemade公司自年初宣布解除与盛大公司的合同以来,一直声称将在中国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今年3月该公司正式将《传奇3》在华运营权授予了另外一家中国公司,但《传奇》的运营权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据盛大和Actoz透露,合同终止以后,《传奇》海外代理商韩国Actoz一直保持着与盛大的谈判,双方代表频繁来往,并曾签订多个MOU(谅解备忘录),对此韩国Wemade公司称毫不知情。
随着9月28日《传奇》授权合同终止日期的临近,《传奇》运营权再次成为矛盾集中的焦点,首先是韩国Actoz突然宣布因盛大提出不可接受的条件而导致谈判破裂,盛大公司随后对媒体披露部分细节,同时向新加坡仲裁庭提起仲裁并提出巨额索赔。此后Wemade和Actoz首度发表联合声明,称盛大《传奇世界》抄袭《传奇》,并宣布准备采取法律行动。
就在各界都认为中韩公司间的谈判已经破裂,韩国两公司再次联手并将进入法律程序时,Actoz突然宣布与盛大达成和解,并成功续约《传奇》。在短短一个多月中《传奇》事件如此跌宕起伏,让人大跌眼镜仍在情理之中的话,那么游戏开发者Wemade公司对这一过程自称毫不知情就颇令人意外,唯一的答案只能是两家韩国公司内部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不信任。
记者注意到,此次Wemade公告将Actoz续约盛大定义为Actoz与盛大公司签订“修改合同”,而没有使用“续约”这一字眼。从韩国Actoz公司披露的情况来看,此次Actoz与盛大签订的合同不仅有续约2年的条款,还在分成费、版权金以及拖欠费用问题上有了相应的改变和规定,所以Wemade公司使用“修改合同”一词可能据此而来。
四大理由谴责Actoz违约侵权
从公告内容上看,Wemade指责Actoz在没有解决核心问题的情况下即签约的行为是单方的违约侵权行为,它列出了四大理由。
其一,再次强调Actoz的“修改”、“签定《传奇2》许可合同”的行为是未向Wemade通知和协商的单方行为。在声明中Wemade公司首次透露,曾与Actoz约定,8月18日双方的代表和律师会面并协商如何处理盛大提出的仲裁,但Actoz单方取消约定,并在正式宣布续约盛大(8月20日)的前一天(8月19日)才以“非正式的通报,告知‘修改合同’事实”,Wemade指出,“到目前为止,Actoz都没向我方公开‘修改合同’全部内容,而是只透露了一部分”。
其二,Wemade公司表明自1月24日与盛大解除合同以来,从未表示撤回解除、续签、更新的意向。公告指出,Actoz未经Wemade公司同意即达成“修改合同”的协议是触犯《电脑程序保护法》的行为,和违背“基本信义”(诚实信用)的行为。
其三,Wemade公司宣称,Actoz的续签行为实际上默认了,包括盛大未支付分成费,未返还《传奇》数据库以及《传奇世界》对传奇系列产品知识产权构成侵权在内的一系列行为的合法性。Wemade指出,这三个问题是《传奇》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Actoz的签约使得Wemade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其四,Wemade与Actoz之间的海外共同销售利益分配协议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而Actoz与盛大签订了截至2005年9月28日的合同,超过了授权期限,侵犯了版权共有方的权利。
Wemade公司指出,Actoz在没有解决核心问题的情况下即签订了协议是侵犯Wemade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且此合同“隐藏着各种陷阱”,因此Wemade“不同意此‘修改合同’”。
Wemade执意另立山头
Wemade公司在公告的最后表明,该公司已经制定了《传奇》今后在中国的运营计划,并将于近日宣布该计划,由此Wemade公司要另寻运营商的态度已经明朗。
由于《传奇》在中国的影响依然存在,所以Wemade认为,肯定会有一些公司希望运营《传奇》。7月份Actoz公司在接受ChinaByte记者采访时就曾表示,已经有2家以上的中国公司表达了希望运营《传奇》的意愿。如果Wemade和Actoz不能很好地协调,9月28日以后将有可能出现两个《传奇》并存的局面,这无疑会使事态更趋复杂。(完)
附:Wemade公司声明
Wemade对Actoz-盛大“修改合同”一事,正式发表声明:
2003年8月19日Actoz与上海盛大签定了“《传奇2》中国地区延长合同”(以下称“修改合同”),对此,我方明确表示不同意。
我方之所以不能同意此合同,有以下几个原因:
1. Actoz若要修改或签定《传奇2》许可合同,必须先获得作为《传奇2》版权共享方的我方同意,首先要对具体内容询问我方的意见并反映在合同内容中。而事实恰恰相反,关于此“修改合同”的签定以及合同内容,Actoz未曾向我方发通知或要求协商,我们对此事毫无知晓,也从未同意签定此合同。
另外,我方与Actoz双方公司的代表理事以及双方委托律师约定2003年8月18日一起协商如何携手共同处理盛大所提出的新加坡仲裁案,但是当天Actoz却单方面取消约定, 并在正式公布“修改合同”的前一天,也就是在8月19日又一次单方面与盛大签定“修改合同”并给我方发出非正式的通报,告知“修改合同”事实。甚至到目前为止,Actoz都没向我方公开“修改合同”全部内容,而是只透露了一部分。
如上面所说,Actoz在签定“修改合同”的过程中将我方完全排除在外,如此不合理。
2. 由于盛大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还一直拒绝支付分成费,我方不得不要求Actoz解除与盛大的Software Licensee Agreement (以下称“原合同”)。于是,Actoz在2003年1月24日解除了原合同。
2003年7月1日, 我方向Actoz明确表示我们丝毫没有撤回“原合同”的解除、续签合同、更新“原合同”的意向。但是,Actoz却在没有任何通知并没有与我方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就单方面与盛大签定了“修改合同”。
通过这种过程签定的、Actoz和盛大之间的“修改合同”,是在没有得到作为《传奇2》版权共有者的我方同意下达成的,是触犯“电脑程序保护法”里面版权法律条款的行为。同时,Actoz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对我方最基本的信义。
3. 目前与盛大的纠纷内容中,除了未支付分成费之外,还包括近达1亿人的《传奇2》程序相关数据库返还义务以及《传奇世界》对《传奇系列产品》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而盛大正在试图运营其抄袭《传奇系列产品》所制作的《传奇世界》。
“修改合同”不仅没有解决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当中做为核心的上述问题,还包含着妨碍我方起诉盛大《传奇世界》侵权行为的内容。
4. 我方与Actoz之间签定的海外共同销售以及利益分配相关协议截止日为2004年12月31日。Actoz企图通过“修改合同”,给予盛大使用执行权直至2005年9月28日,严重侵犯了作为版权共有方的我方权利。
除了上面几个重要内容之外,我方认为此合同隐藏着各种陷阱,没有充分解决目前最为核心的纠纷问题,在合同签定过程和拟定合同内容过程中完全不顾我方的权利和利益。
由于以上原因,我方正式表明,不同意此“修改合同”。
我方将于8月28日召开记者会,对此“修改合同”表明我方立场,并发表《传奇》今后在中国的运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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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黑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