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内网络游戏行业的大发展,为各大游戏公司提供了丰厚的收入,并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是网络游戏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依旧屡见不鲜,并引发了社会问题,由此引起全民热议。人大副校长王利明就建议国家有必要加强网游的监管力度,给青少年带来一个纯净的网络文化空间。
游戏观察2月6日消息,国内网络游戏行业的大发展,为各大游戏公司提供了丰厚的收入,并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是网络游戏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依旧屡见不鲜,并引发了社会问题,由此引起全民热议。人大副校长王利明就建议国家有必要加强网游的监管力度,给青少年带来一个纯净的网络文化空间。
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网络时代,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众所周知,青少年是最为活跃的互联网用户群体,根据有关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7.5亿,其中,10岁以下青少年网民占比约为3.1%,约0.23亿;10-19岁的青少年网民占比约为19.4%,约1.46亿,上述未满19岁的总计已经达到1.5亿人,占中国网民总数的近五分之一。
休闲娱乐是青少年上网的一个最主要目的,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对网络游戏的准入门槛作出规定,一些青少年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去玩网络游戏,不仅严重荒废学业,损害健康,甚至有些青少年为了支付网络游戏费用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强网络游戏的监管力度,给青少年带来一个纯净的网络文化空间。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很多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迄今为止,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立法仍然滞后。我国虽然已经发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文化部、国家网信办所颁布的一些规章也就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我国尚未颁行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法律,相关规则仍然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当前,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立法必须先行,这就像十九大报告中所讲的,必须要“以良法保善治”,首先必定要制定良法。从立法方面,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专项立法。专项立法就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立法,这是我们目前所缺乏的。在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怎样通过多种法律责任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是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专项立法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来设置有关网络权益保护的规则,尤其是采用多种法律手段,包括刑法、民法等各项保护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国家网信办已经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这个条例已经在网上公开征集意见。应该说,这个条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一些管理体制,建立了网络管理的相关制度,增加了公共上网场所预装过滤软件的义务,强化未成年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规范了一些沉迷于网络游戏等网络成瘾行为的矫正活动,对于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人格权立法,强化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我们现在正在加紧制定民法典,笔者建议在民法典分则中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尤其需要设置专门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的规则。
在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中,人格权应当是居于核心的地位。强化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也是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必然要求。因为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所有高科技的发明在给我们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对我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大数据记载了我们过去发生的一切,也记载了我们正在发生的一切,同时能够预测我们未来发生的一切,所以有人说我们现在好像进入了一个“裸奔”的时代,这就更需要强化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未成年人正处于敏感、冲动、心智尚未成熟的年龄,隐私、个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这就需要特别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的保护。例如,对于网络游戏是否需要采取分级措施、限制暴力等有害信息的产生,对于网络游戏直播中的打赏行为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规范。
此外,鉴于互联网对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信息一旦在网上发布,就可能在瞬间实现全球范围的传播,损害后果将被无限放大,这就需要着力预防通过网络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的行为,并采用删除侵权信息等预防性的责任方式,最大程度地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从而为未成年人守护干净、晴朗的网络空间,共同成就他们美好的未来。
(王利明,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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